文章來源:廣東解治律師事務所
一直以來,廣大運輸企業對于購買車輛保險都非常重視,隨著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交通事故的賠償金額逐年不斷提高,大家的風險防范意識也隨之不斷增強,更是將購買車輛保險放在集裝箱運輸車輛經營活動重中之重的位置。而在2006年7月1日《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開始實施以后,更是將機動車購買保險上升到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范疇。
雖然運輸企業及實際經營人都知道為了防范風險,車輛必須購買保險,但是,很多企業及車主對于購買保險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卻不是很明確,這樣就導致了一些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現象。
【案情簡介】
張某為集裝箱車輛的實際經營人,于2003年將其所有的一臺集裝箱車輛掛靠在深圳某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進行自主經營。同年,張某以自己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車輛保險,保險期從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12月24日。在2004年2月,因與運輸公司的掛靠合同到期,張某決定不再將車輛掛靠在該運輸公司,于是將車輛從運輸公司過戶到深圳某物流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并到車輛登記機關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變更了登記證車主,但未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單批改。
2004年5月,該車在廣深高速與一大客車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解,由集裝箱車輛賠付大客車修車費、停車費、施救費等共計人民幣87659.12元。張某將賠償款支付給大客車所有人以后,將賠償資料遞交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第6.3及6.7款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讓的,應當事先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現張某的車輛登記證上的車主發生變更,未通知保險公司,也未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因此拒絕賠償。張某多次跟保險公司協商未果,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付。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張某認為,該車是張某以自己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而事故發生后,也是由張某向事故第三人進行的賠償,而運輸公司和物流公司僅僅是車輛的掛靠公司,并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庭審過程中,張某還提供了與運輸公司的掛靠協議及與物流公司的掛靠協議,以此證明該車一直屬于張某個人所有和經營,雖然進行了過戶,但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并未發生變更。因此,保險公司理應對張某的損失進行賠付。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認為,該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張某是保險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張某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但同時認為,在我國車輛作為特殊動產,其在車輛管理部門的產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對外具有公信力,登記證車主即為車輛的所有人,該事項對保險人來說屬于重大事項,該事項的變更對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可能產生影響;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張某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負有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大事項及時告知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同時,保險公司在承保的時候,已經在保險顯著位置中以黑體字明示告知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中載明事項出現變更,應及時告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那么保險公司做為格式條款(注)提供方,也已經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同時,雖然張某提供了與運輸公司及物流公司的掛靠合同,但保險公司作為掛靠關系以外的第三方,不具有分辨其掛靠關系是否成立的能力和義務,故保險公司僅以車輛管理部門的登記作為確信的依據。,根據這一認定,羅湖法院判決,張某在車輛的所有人進行變更時,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拒絕賠償,因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對此判決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了張某的上訴。
【法律分析】
這是一起很典型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保險合同相對于其它普通合同來說,還是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其保險條款是由保監會統一制定的,在投保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給投保人,保險條款的內容是固定的并不允許變更的。其次,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大誠信合同,這種誠信體現在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這一面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的時候,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第二點是在保險期間內,如保險標的出現重大變更,應事先通知保險公司,并申請辦理保單批改,而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標的物的變更情況,來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倍诒kU公司的保險單中的明顯告知及保險條款中,均有“如本保單所記載事項,出現重大變更,投保人必須事先告知保險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的字樣。在本案中,張某所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變更了登記證的所有人,卻未能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批改手續,雖然張某在庭審的時候陳述登記證的變更,并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同時,車輛的實際經營人也未發生任何變化,但是,法院還是以登記證的變更,屬于保險車輛的重大變更事項,將可能會引發保險標的風險的加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保險條款判決張某敗訴。
【律師建議】
在營運車輛購買保險時,很多投保人對《保險法》相關的知識并不熟悉,而在投保時對保險合同又未進行詳細審閱,認為只要交了保費,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就要賠償,現在還有很多經營者認為,只有無證駕駛或者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才不賠,除了這些保險公司都會予以賠償,這是對車輛保險知識的片面理解。因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一般情況下不能夠進行變更的,所以,為了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建議各運輸企業及車輛的實際經營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要詳細審閱保險條款,對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義務進行詳細的了解,同時在保險車輛登記情況發生重大變更的時候,要及時到保險公司進行保單批改。
|